二、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的基本定义
1.心理
心理是指人对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自身的感知与体验。它是知觉、记忆、思维、情感、意志、能力、性格等心理现象的总和。
2.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是指人在面临自然、社会或个人的重大事件时,由于无法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而出现的情绪与行为的严重失衡状态。
处在心理危机中的人或人群除了有典型的生理方面的应激反应障碍外,通常在情绪上表现为暴躁冲突或抑郁强迫、狂躁多语或孤独少言、痛苦不安或激情难抑、绝望麻木或焦虑烦躁等严重的情绪与行为失衡状态。这种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在学生的冲突性行为中还常表现为轻生自杀、肢体自残、暴力攻击、离家出走,以及吸毒、酗酒和性行为错乱等。如果这些冲突性行为在学校管理、社会安全或社会法律的层面上得到阻止和解决,而没能在心理层面上予以疏导和帮助,则可能转换成潜在的压力和焦虑,进而形成严重的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直接影响青少年人格的健康发展。
3.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就是指运用心理学、心理咨询学、心理健康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与技术对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或人群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全方位的心理指导、心理辅导或心理咨询,以帮助平衡其已严重失衡的心理状态,调节其冲突性的行为,降低、减轻或消除可能出现的对人和社会的危害。
(1)心理危机干预从过程上来说包括:预防性干预、引导性干预、维护性干预和发展性干预。
预防性干预:在重大事件可能发生前的心理干预。
引导性干预: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的心理干预。
维护性干预: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的心理干预。
发展性干预:在当事人(或人群)心理康复后的,以促进继续健康发展为目标的心理干预。也包括对健康人群的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
(2)心理危机干预从对象上来说包括:当事人干预、与当事人相关人群干预、当事人亲属人群干预。
当事人干预:对事件发生现场中的直接当事人或人群的心理干预。
与当事人相关人群干预:对不在事件发生现场、但与当事人或人群有密切接触并受影响的人或人群的心理干预。
当事人亲属人群干预:对当事人或人群的亲属人群的心理干预。
(3)心理危机干预从形式上来说包括:现场干预、来访性干预、跟踪性干预。
现场干预:在重大事件现场与其他专业人员配合与合作对当事人或人群的心理干预。
来访性干预:对有冲突性行为爆发倾向的求助人或人群的心理干预。
跟踪性干预:重大事件发生后,对当事人或人群、相关人或人群的补救性心理干预。
4.学校心理危机干预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建立在学校教育和学校管理基础上的(School-based)心理危机干预。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在学校学习的大学生、中小学生以及从事学校教育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与他们相关的亲属或亲属人群。
参与学校心理危机干预的成员主要是学校教育的管理者、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学校教育相关的教育专家和心理专家,以及高级心理咨询师、医务人员、社会安全保障人员(公安、法律、火警等)和社区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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