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税收新政
来源:中国书画交易网 作者:佚名
官宣!5月1日起,文物艺术品拍卖可全额开票,这无疑是对艺术交易的一个重大利好消息,也让行业对于接下来的2020年春拍充满期待。 艺术品拍卖现场 这也是在新冠疫情之后,拍卖行业被迫延期或取消拍卖,并陷入到困境,针对这一实际情况,中拍协艺委会提出加快推进解决拍卖价款开票的诉求,最终,国家税务总局在4月26日签发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5月1日起实施。 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给予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为防范拍卖企业虚开发票,《通知》中明确要求拍卖行须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等留存备查。 但需要注意的是,受客观情况限制,对于委托方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主要指机构委托),仍须依照现行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管理要求,拍卖货款增值税发票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 划重点!公告第三条原文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利好:为拍行减负、促进企业收藏入场 针对这新政,显然,对于即将到来的2020年春拍来说,将会迎来企业收藏的极大兴趣。 上海苏宁艺术馆外景 近年来,企业收藏是为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新热潮,并且势不可挡。万达集团、新疆广汇集团、复星集团、侨福集团、湖南电广传媒等,都是艺术品拍卖场中众所周知的大客户。近年来的苏宁集团、宝龙集团等更是高调竞拍,并且建立起企业收藏的专业博物馆等,这无疑是中国艺术品拍卖的重要资金力量。 上海宝龙美术馆外景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艺术品投资亦是出于避税的考虑,根据国家抵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艺术品收藏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资格。所以,艺术品拍卖能否开具全额发票,也是影响各大企业进入拍卖场的重要因素。 所以,2020年第9号公告颁发之后,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给予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全款开票必将刺激企业艺术品购藏,为年中到来的春拍带来更多的企业客户。此外,9号公告里的关于增值税的条款,也是国家对于税收的审慎改良,企业和拍卖行同时减负。”曾任职北京保利拍卖现当代艺术部的资深业务专家李雅璐对雅昌艺术网说到,她也进一步表示,这将极大促进拍卖行的交割结算,尤其是和企业一方。 另外,长期看来,这一新政亦有利于抵押贷款,保险和财富管理等部分。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税收20年来的纷争与改革 近年来,中国艺术品市场交易份额牢牢占据全球前三,和美国一争高下,其中主要得益于艺术品拍卖业20多年来的飞速发展,但其中也一直受到不合理的税收制度的困扰。 国家税务总局在1999年曾经发布过《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的规定,按照此规定应该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但这一政策却是一个长达20年的“失误”。 对此,资深艺术市场专家、雅昌艺术网专栏作者季涛也曾经撰文。 1、写的是增值税,收的是营业税 实际上在过去的文件中,虽然明文规定的是对拍卖行收取增值税,即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在过去20多年间,一直收取的是营业税:真实情况是,在各个拍卖行向各地所属的税务局讲清表明自己只能赚取佣金后,各地税务局实际上也一直只在赚取的佣金之上收取税费。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都一直保持默许的态度。 2、写的是4%,收的5% 过去文件虽表明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实际上实施的都是将拍卖行作为普通企业收取其佣金的5%的营业税。 3、税务总局误以为拍卖行在拍卖自己的货 因此,过去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拍卖行的相关政策,实际上并非都是准确合理的。而各地的拍卖会和税务局也并没有按照这个“失误”的规定来执行。否则中国大陆的拍卖行根本无法维持运转。 4、写归写,收归收,费得是嘴皮子 所以当政策与实际发生相悖时,只能让拍卖行的工作人员与当地的税务局解释清楚,就是所谓的“费嘴皮子”…… 5、营改增以后,营业税的5%改成增值税的3% 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的5%为缴纳增值税的3%。 时间来到2018年,7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会取得的拍卖收入增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此,困扰拍卖行业近20年的国税总局1999年40号文正式取消。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8年第42号公告,其中第五条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这一次公告明确了拍卖行以“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为税基,符合拍卖行作为中介服务的性质。但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按“经纪代理服务”的要求,拍卖行仅可就其收取的佣金及手续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拍卖货款的增值税发票要求由委托方开具给买受人。这一要求与文物艺术品拍卖“买卖双方保密”的行业特性不相适应,并且因文物艺术品拍卖绝大多数委托人为个人而难以操作。 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中拍协艺委会开始了长达两年的各方协调争取之路。并在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万捷提出《关于调整拍卖货款增值税开票方式的提案》。 在此过程中,中拍协艺委会召集中国嘉德拍卖、北京保利拍卖、北京翰海拍卖等企业数次进行专项讨论。 2020年新冠疫情之后,中拍协艺委会立即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疫情下拍卖行业的困境,提出加快推进解决拍卖价款开票的诉求。 4月上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艺委会同嘉德、保利、翰海等企业,就拍卖企业可提供的能够证明拍卖交易真实性的证据清单进行梳理,同时就不同委托情形的处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交易证据清单的确定,以及监管方式提出建议。 最终,在2020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发布2020年第9号公告,公告第三条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该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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