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规定,卡拉OK领域实行“二合一”版权许可机制,即音著协管理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和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经协商分配。
问:请介绍卡拉OK经营者如何获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授权许可?
答:按照《通知》规定,卡拉OK经营者应当按照“先许可后使用”原则,与音集协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合法使用作品,许可使用合同以音集协官方网站公布的文本为准。版权使用费以国家版权局公告的使用费标准为基准,合理兼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卡拉OK经营者的实际需要。音集协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布许可使用合同文本、许可流程和规范、从事许可的工作人员等信息。
为降低卡拉OK经营者交易成本,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依据《通知》规定,多个卡拉OK经营者或者某一区域的卡拉OK经营者,可以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或代表与音集协开展集体协商,就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费用、支付方式等内容达成统一协议。
为保证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公开、公正、透明,《通知》要求,音集协和音著协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其管理的权利种类、作品和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等信息;应当依法通过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及时向有关主体通报作品许可使用情况和版权使用费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年度报告、联系方式,接受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各界监督。
问:国家版权局如何加强对卡拉OK领域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
答: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纠正查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法行为,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利,保障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高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秩序。
《通知》明确国家版权局依法监管音集协和音著协在卡拉OK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检查相关业务工作,核查相关财务资料。对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依法依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罢免或者解聘有关主管人员、提出暂缓年检建议和吊销许可证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在卡拉OK领域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家版权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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