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发布实施以前,对“三资”企业用地缺乏明确的规范的规定,只是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1980年7月26日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这一阶段对“三资”企业用地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明确“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对场地使用权及费用进行了规定。
1987年10月5日,国 ......
上一篇: (三)农村宅基地管理
下一篇: (五)个体和私营企业用地
标签: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
Copyright © 2008 zjj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家长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