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百科
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知识 > 其他百科

(二)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47年颁布的《东北解放区实行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中明确指出,民国36年所开之生荒地,应属开荒者所有,不在平分之列。所开之生荒地属于地主富农者,应在平分之列,属于雇农、贫农、中农者不在平分之列。又指出,各地在平分土地时必须经过丈量,统一平分,其方法采取全部打乱彻底平分,或抽多补少、抽肥补瘦平分,由各地根据情况及多数农民的意见决定,在全部打乱平分时,中农一般以自愿为原则 ......




上一篇(一)对工商业者的政策

下一篇(三)对待特殊土地的政策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