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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恢复与发展时期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78年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广大农村通过民主选举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并逐步恢复和完善了政法基层组织,充实了执法队伍。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共辽宁省委、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全省农村普遍开展了10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

(1)“一五”普法工作(1986—1991年)。在“一五”普法期间,全省广大农村基层组织都相继成立了普法领导小组,围绕着“十法一例”的宣传内容,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县、乡镇广播站定期播放法制节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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