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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59—1961年,国民经济发生严重困难, 福建各级党和人民政府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精减了大批职工退职回乡,因种种原因,不少精减退职回乡的职工生活发生困难。1962年6月国务院第11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全部或大部份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家庭有依靠的发给退职补助费; 家庭无依无靠的不发给退职补助费,改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救济费。救济费的标准是本人原标准工资的30%。

1965年6月9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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