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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抚恤和补助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 一次性抚恤。宁夏解放后,从1951年开始办理牺牲、病故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工的抚恤。从1953年1月起,一次性抚恤由抚恤粮改为以现金计算。牺牲抚恤金为140—550元,病故抚恤金为110—260元。1955年、1979年两次提高了标准。

1980年,民政部、财政部规定,一次性牺牲、病故抚恤金,由牺牲、病故两类改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三类,并于当年和1984年、1986年4次提高了抚恤金标准。1989年,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军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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