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国家不应缺席
来源:中国中小学教育网 作者:李想等
法不入家门”、“棍棒底下出孝子”……一直以来,家庭教育被不少人视为外人无权干涉的私事,关起门来教育孩子成为家庭教育的常态。随着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的加快,这样的传统观念将会被刷新。全国妇联近日举行的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透露,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相关立法建议稿预计年内出台。专家指出,在现代家庭教育中国家不应缺席,家庭私育和社会公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七成受访者赞成家庭教育立法 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4.3%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或者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认同度更高;多数被调查者对家庭教育内涵有合理认识和理解,认为家庭教育既是家事,也与全社会有关(占76.9%),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提供经费和人员管理(占78.1%),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占64.4%)。同时,多数人认为自己在家庭教育中缺乏相关知识(占69%),缺少经验借鉴(占67%),缺少获得帮助的机构(占42.8%)。 “调研结果表明,家庭教育立法具备广泛群众基础和基本社会条件。”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成员、中华女子学院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院长王练说,公众普遍重视家庭教育,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态度积极,对家庭教育的作用和内涵有正确认识,对家庭教育服务的需求迫切,认为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家庭教育中的角色。 “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关乎社会和谐、国家命运和国家竞争力。因此家庭教育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认为,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不应继续复制传统做法,即家庭教育任由父子相传、无师自通,完全处于自发、盲目、无序状态。 “在现代家庭教育中,国家不应当缺席。”林建军说。 家庭教育应纳入公共服务体系 教育部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大泉建议,应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公共服务范畴,成为财政开支的一部分。同时,要致力于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公共治理框架,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作用。 国家在家庭教育中应扮演怎样的角色?林建军认为,国家的介入不是像父母一样直接参与实施家庭教育,而应立足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支持和保障。“立法不是控制家庭,而是强调家庭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强调国家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指导的重要性,强调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互动形成合力的重要性。基于此,家庭教育立法名称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宜。”林建军说。 林建军指出,家庭教育立法的功能定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保障。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到实现,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保障每个家庭特别是有特殊需求的家庭获得必要支持。 二是指导、服务。通过立法,使国家承担责任,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 三是规范。国家不仅要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引导,还要通过立法加以必要规范,包括规范家长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等。 立法应给予留守儿童倾斜政策 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访谈反馈显示,城乡家长在教育服务需求方面差异较大。城市家长的主要需求是:希望在学校或社区设立由专业人员开办的咨询机构或咨询热线;提供一对一、有针对性的咨询;搭建交流平台,让家长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学习借鉴;获得正确、系统的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免费的培训活动;建立可信的家庭教育网站。而农村家长则希望政府允许学校开办各种兴趣班或学习班,允许学校提供学习用的参考资料,希望借助学校力量帮助孩子提高学习成绩;告诉家长教育孩子的具体方法,操作性要强。因此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组建议,由于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十分匮乏,制定家庭教育政策要兼顾不同人群的需要。 此外,专家还建议重点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以及残疾儿童、经济困难儿童家庭教育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回应。 “因为经济困难、人口流动、家长与子女疏离等原因,这部分儿童是最有家庭教育客观需求的群体,也是家庭教育最容易缺位和最难以保障的群体。国家应对这部分有特殊需要的困难儿童给予倾斜保障,采取特别措施,作出特别回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支持、指导、服务方案。”林建军说。(见习记者李想 记者陈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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