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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62年春,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其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 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继续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1965年,广东农村集体经济总收入358 338万元,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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