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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阶段


作者:佚名       来源于:学习力教育中心

1959年3月和5月,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共中央郑州会议精神,先后对人民公社问题发出两个文件 《关于当前整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草案)》和《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文件要求各地在整社中实行 “五定”、“五放”。

“五定”是:①定基本核算单位。各人民公社均实行三级核算,各计盈亏,以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本核算单位;②定领导人员。原来高级农业社的干部回大队工作,并从公社、管理区下放一些干部,加强对生产大队的领导;③定国家征购、统购、收购的包干任务;④定社队积累和分配比例,要求做到90%以上的社员增加收入;⑤定劳动力安排比例,要求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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