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霍桃
在继承古人长期积累的自然伦理思想和丰富生存智慧的基础上,传播环境文化,重建环境道德价值体系,并形成符合当今国情的人、自然、社会、技术之间的合理法制结构,已经成为环境保护者在新形势下担负的新使命。
■义与利,如何平衡?
制定完善政策法规,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
一段时期以来,“天人合一”的儒家自然伦理观在很多人头脑中被唯我论价值观所替代,想要恢复和重建,还需要走漫长的路。长期形成的唯我论价值观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愈加难以动摇。
社会在不断进步,经济在不断发展,如何摆脱经济利益的诱惑,重塑环境文化、培养环境意识?成为越来越多人开始思考的问题。
“社会意识的形成有其物质基础,而环境道德的滑坡主要缘于未受矫正的市场逻辑。可以通过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来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环境保护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认为,企业家重视和追逐利润是合理的、应该的,环境保护也是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领域之一,因此以生态文明为特征的企业意识形态,包含了经济利润与环境保护共赢的含义,也包含了从保护环境中获得经济利益的意义。环境意识与企业利益相一致,有利于培养具有自觉和强烈环境意识的企业家群体。
如果说,建立针对企业家群体的环境思想体系,是我们重塑环境道德价值体系的重要环节,那么针对我国现在所处于的市场经济深度发展时期,这一举措就显得尤为重要。
企业环境意识的形成需要借助惩治的手段,如同交通法规的处罚条款是养成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的必要途径一样,这与正面激励是相辅相成的。夏光认为,应该通过环境宣传和政策引导,使企业更多地进入循环经济、环保产业、低碳经济等绿色经济体系之中,这些政策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基金、降低环保产业税负、补贴清洁能源开发、提供清洁生产技术等。
■生态观,靠啥启蒙?
应制定一个“完整的计划”,发动一场弘扬环境文化的社会运动
先进的环境文化和生态保护意识是长期培育与积淀的结果,不能单独依靠自我觉醒和自我教育来实现,更要有主动、普遍的环境教育来启蒙并加快其规范、成熟。
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使用宣传教育手段,不仅用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本身,更承担着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和大繁荣的重要使命。
为了履行好这一重要使命,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计划”,发动一场弘扬环境文化的社会运动。而这个“计划”就是推动完善环境文化建设的法制化进程。
“环保靠宣传起家”,足见环境教育的优势经验。如何在此基础上把环境意识进一步凝聚成环境保护的文化体系,升华为主流的环境保护意识形态,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一部分?这就需要法律的巨大力量来进行约束和敦促。
从今年11月1日起,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天津市成为我国第二个立法实施环境教育的地方。这部《条例》以法规条文形式对环境教育定义、原则、对象、实施方式和途径以及各级、各部门在环境教育中的职责和义务等进行了明确。
《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不仅填补了天津市环境立法的一项空白,对于“探索先地方后全国的中国环境教育立法模式”也起到先行先试的作用。
回顾这部《条例》颁布的背景,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环保局总工程师包景岭为我们展示了2009年的一组统计数据:天津市大中小学生约有144万人,幼儿园儿童约有19万人,而全市从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各级专职人员不足百人。这对全市1300万人口的环境宣传教育任务来说远远不够。
■教育法,怎样创新?
开展环境教育立法,保障环境教育全面有序深入开展
据了解,目前我国中小学环境教育,主要还是依靠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等创建活动的推动,没有统一的教材,没有统一的教学安排,多数学校的环境教育还停留在一些小范围、小规模的活动上,内容和形式都相对单一。
包景岭认为,环境教育缺少约束性指标,主要由人为因素决定。是否开展环境教育,主要取决于本单位领导的认识和理念。因此,环境教育存在群体上的空白点和时间上的断裂点。另外,面向社会的环境教育,大多通过一些社会活动来完成,缺乏系统性的教育机制,离普及全民环境教育的要求还差得很远。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环境教育经费、场所等还未达到相关要求,缺乏固定平台,这些问题和不足制约了环境教育开展,导致公众接受环境教育不及时、不全面、不深入,不能有效地、有针对性地、系统性地实施全民环境教育。因此,有必要花大力气,推动环境教育法制化,以保障环境教育全面有序深入开展。
在谈到环境教育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时,包景岭说,首要是发掘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伦理思想,修复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文化断层。向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一代进行传统文化的再教育,让他们意识到生态文明的根深植于中华文化之中,从而逐渐恢复对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认知度和自豪感。同时,启发公民的环境权益意识和法治意识,形成持久的支持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法制教育,以法护法,让公众知晓和掌握环境权益与环保约束的法律规定,鼓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环境权益,不断修改完善环境法律体系,扩展社会环境权益。
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展环境教育立法是公众的一种呼声,也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需要,更是重塑环境伦理观的必由之路。
目前,环境教育条例已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天津市得以颁发实施,我们有理由期待,这一立法过程会在全国范围内走得更快、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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